处于品牌主导的中国汽车市场,新《办法》真的有用吗

原创 文/林嘉浩 时间:2017-04-16 22:35

新《办法》的实施在短时间内可能无法改变仍处于品牌主导的中国汽车市场,但从长远的角度来看终将有利于市场的发展。

4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颁布了新的《汽车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至此2005年颁布的《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办法》正式作废。而新《办法》较之前的老《办法》,在供应商(主机厂)和经销商之间的关系表现出了前所未有的开放态度。

在新《办法》中,最具争议的就是开放了对于经销商的品牌授权限制。新《办法》从原来老《办法》中的“汽车品牌经销商必须在经营场所的突出位置设置汽车供应商授权使用的店铺名称、标识、商标等,并不得以任何形式从事非授权品牌汽车的经营”,转变为了“供应商可以要求经销商为本企业品牌汽车设立单独展区,满足经营需要和维护品牌形象的基本功能,但不得限制经营其他供应商商品。”

也就是说在政策层面上,解除了一家4S店卖一个品牌车的限制。这样的改变可以看做是在中国汽车产业的一个重大的变革。汽车销售也从单一种渠道变成多种渠道。新《办法》的实行,有可能将会改变汽车生产商在汽车流通环节一家独大的话语权,平衡汽车生产商和经销商之间的关系。但实际实施之后效果真的会是如此吗?

其实早在2014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就发布《关于停止实施汽车总经销商和汽车品牌授权经销商备案工作的公告》,公告称自2014年10月1日起,将停止实施汽车总经销商和汽车品牌授权经销商备案工作。停止实施备案工作后,从事汽车品牌销售的汽车经销商(含总经销商),按照工商登记管理相关规定办理,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统一登记为“汽车销售”。

停止备案和解除执照上的品牌限定之后,已经相当于一家4S店可以销售多个汽车品牌的产品,但是从2014年到现在,也没有出现奔驰和宝马在同一个4S店销售、丰田和本田在一个4S店销售的局面。原因就在于,虽然汽车已经从身份和地位的象征,逐渐向平民化、多元化,从身份地位降格到代步工具,但是现在中国汽车市场还是以品牌为主导,而且从目前市场上供求关系来看,某些车型仍然处于加价提车的现状,导致现在依旧是卖方市场主导的市场环境决定着经销商的生存环境。所以即使在政策层面开放了限制,但是对于经销商来说依旧会继续现在的一店一品牌的现状。

所以无论是2014年发布的《公告》和2017年4月14日颁布的新《办法》在短时间内对4S店都不会出现重大的影响。那新《办法》就真的没什么用处么?其实不然。

新《办法》中提出经销商出售未经供应商授权的汽车,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消费者作出特别明示和提醒,并明确告知消费者责任主体。这意味着经销商也可以销售未经品牌授权的车型。也就是说,经营汽车的门槛降低,未来汽车经营可能将会出现授权经营和非授权经营两种形式。

这对供应商也提出进一步的要求,需要切实提高自己的产品竞争力,否则失去“品牌授权”保护后,很可能在市场竞争中被淘汰。

除此之外,新《办法》还规定供应商不能要求经销商同时具备销售、售后服务等功能,不得限制为其他供应商的汽车提供配件及其他售后服务、限制为其他供应商的汽车提供配件及其他售后服务、搭售未订购的汽车、配件及其他商品、限制本企业汽车产品经销商之间相互转售等一系列行为。

本网作者了解到,此前有经销商向供应商提货时出现每提一辆热销款车型时,就必须捆绑提一辆非热门车型进行销售。而且此前,进口现代经销商集体退网的恶性事件犹殷鉴不远,新《办法》的落实将有可能杜绝这类事件的发生。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厂家的强势地位,平衡汽车生产商和经销商之间的关系。对经销商而言,自主经营的权利和资金流动都将得到保护。

新《办法》除了弱化供应商话语权以外,也规范了经销商的销售行为规范。新《办法》中指出经销商应当在经营场所以适当形式明示销售汽车、配件及其他相关产品的价格和各项服务收费标准,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或收取额外费用。

目前由于供应商产能不足、或者是故意饥饿营销,中国汽车销售市场上大量存在着加现金、加强制装潢等变相加价提车行为。而新《办法》的实行有望在一定程度削弱这种不正当的市场行为,但是距离完全止住这种行为,仅靠新《办法》还是远远不够的。

近10年来,中国汽车市场超速发展,此前制定的老《办法》已经很难适应现在大体量的中国汽车市场。不过商务部实施新《办法》也不是为了快速解决目前经销商和供应商之间的所有矛盾,而是希望通过长期的政策调控和市场自我的调整来优化中国的汽车销售市场。所以即使段时间内市场没有大规模的变化,但是从长远来看新《办法》的实施终将有利于中国的汽车销售市场。

【注意:文章版权归属汽车公社,严禁未经授权私自转载,否则追究法律责任,需转载请联系官方微信号:汽车公社】
1
评论专区:
最新评论

汽车公社

一句话点评

C次元